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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罪免刑案例

2019年9月23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案件类型:定罪免刑

业务类型:刑事案件

法院判决时间:2014828

案件辩护人: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

            陶志刚  律师

主题词:刑法    定罪免刑

定罪免刑案例

案件基本情况:

201375日在赤峰某建筑工地,木工队的人员怀疑木工队的丝杆被架子工的人员弄断,遂与架子工队的人员发生口角,双方人员发生推搡,被人拉开,项目部经理让双方到楼下办公室解决纠纷,双方多人到楼下,木工队人员同架子工队的人员发生冲突,至架子工队的一人死亡。木工队多人分别被以故意伤害罪和聚众斗殴罪提起公诉。内蒙古善正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周某(木工队人员)近亲属的委托指派律师为其辩护。辩护人会见被告人周某,周某辩称没有打人不构成犯罪,要求辩护人为其无罪辩护。

辩护意见:

被告人周某不构成聚众斗殴罪,具体辩护意见如下:

一、聚众斗殴罪是指处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或者其他非法动机而成帮结伙地聚结相互殴打的行为。《刑法》第292条第1款规定聚众斗殴的,对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的处以刑法。

本案中,大部分被告人都不是处于私仇宿怨、争霸一方而成帮结伙。再者从本罪的构成来看应是双方成帮结伙地聚结相互殴打,而从本案羁押的被告人来看也只是一方,从证据来看相互殴打的对方也不是为了私仇宿怨、争霸一方而成帮结伙。而事实中是双方因为小纠纷而临时起意打群架,由于个别人的过激行为为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聚众斗殴罪处罚的是首要分子和其他积极参加者,对于一般参加者,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另外,有些因为民事纠纷而发生的互相斗殴或者结伙持械的现象,与本罪在客观表现方面有相似之处,但由于这种斗殴事出有因,不具有称霸一方、报复他人、寻求刺激等犯罪动机,其行为在没有对社会公共秩序造成威胁时,不能以本罪处罚。根据《刑法》第13条规定,有些参加人员在聚众斗殴中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也不能认定是犯罪。

三、从本案的证据来看,没有充分确实的证据来证明周某积极参加,并造成一定后果,根据疑罪从无的刑事审判原则,也不应认定周某有罪。

综上,请求法院依法查明案情。

判决结果:

案件在赤峰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法庭出示了另三名被告人的供述,一人供述与周某一同下楼,一人供述周某在现场,一人供述周某将对方施工队的一名工人按到在地。案件审理后判决被告人周某积极参与殴斗,其行为已构成聚众斗殴罪,免于刑事处罚。

裁判文书:

2014)赤刑一初字第24

案例评析:

《刑法》第五条“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这是罪行相适应的刑法原则。《刑法》第37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这是非刑法性处置措施。《刑法》第五条罪行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司法审判中要做到重罪重判,轻罪轻判。《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的刑法规定来看,“犯罪情节轻微”属于其司法审判适用的前提,犯罪情节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过程中决定构成犯罪以及社会危害性程度的多方面情况。一般来说,轻微犯罪是指那些社会危害性较小、判处的刑罚较轻的犯罪。

从《刑法》第37条定罪免刑的规定来看,能否免予刑罚处罚可分为二种情形:一种是犯罪情节轻微但需要判处刑罚,不免予刑罚处罚的,一种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可免予刑罚处罚的。不需要判处刑罚处罚并不是犯罪情节轻微的当然结果,犯罪情节轻微只是免予刑罚处罚的一个必要前提条件,免予刑罚处罚同时还必须具备不需要判处刑罚这个条件,犯罪情节轻微与不需要判处刑罚的有机结合,才是适用免予刑罚处罚的充足必要条件。在犯罪情节轻微的前提下,是否免予刑罚处罚,具体适用也要根据具体案件情况。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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