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一、家属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意味着什么接下来应该怎么办
1、刑事拘留通知书是什么
刑事拘留通知书是公安机关依照的相关规定,转交涉案当事人家属的正式司法文件,它是以公安局的名义下发的正规文件。表明涉案当事人已经被采取了;刑事拘留;的强制措施。
2、被刑事拘留意味着什么
收到刑事拘留通知书,即意味着公安机关初步认定涉案人的行为已经达到犯罪的标准,应当追究其相应的刑事责任,一般情况下,一旦涉案人被刑事拘留,那么案件也就进入了刑事程序的轨道。绝大多数被刑事拘留的涉案人接下来都会被逮捕、起诉直至判刑。要走完整个刑事流程。
3、刑事拘留最长时间是多久
需要强调一点,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拘留的最长期限是37天,也就是说可以关押37天,但并不是说37天以后就会放人,绝大多数刑事案件的涉案人在37之内会被检察院批准逮捕,然后还是继续关押。涉案当事人除非被无罪释放或者取保候审,直到法院开庭审判前,家属都是见不到的。
经常有家属问律师,派出所的警察告诉家属,拘留时间是3天或者7天,为什么律师要说是37天律师的说法与派出所民警的说法为什么不一致 需要说明的是刑事拘留最长37的是一个基本的常识。民警所说的3天7天,一般是派出所内部办案程序的审批流程,当到了3天,或者7天后,3天7天到了以后,经过上一级领导审批拘留的时间会继续延长,直到最长37天。当事人不能有侥幸的心理以为3天、7天后就会放人。除非抓错了人一般7天以后还是继续关押。
4、家属可以为被刑事拘留的人做些什么
知道亲友被刑事拘留了,家属应该为他准备一些基本的换洗衣物,。
家属第一次往看守所送钱物要以;拘留通知书;为依据,
另外,家属应该尽快咨询专业刑事律师,或者聘请律师到看守所会见被关押的涉案人,有经验的专业律师能够大致判断案件的走向,从而计划下一步应该采取的措施和办法。
二、家属没有收到是为什么
当事人被公安机关拘留后,警察通常都会给家属寄去;拘留通知书;。
;拘留通知书;可以直接交给近亲属,也可以寄到户籍所在地的派出所。
但是,并非所有的刑事案件都会给家里寄;拘留通知书;。法律规定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情况可以不寄通知书。具体法条如下:
第一百二十三条 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制作拘留通知书,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拘留通知书应当写明拘留原因和羁押处所。
本条规定的;无法通知;的情形适用本规定第一百零九条第二款的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有碍侦查;:
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的;
可能引起同案犯逃避、妨碍侦查的;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与犯罪有牵连的。
无法通知、有碍侦查的情形消失以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对于没有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家属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
除以上法条规定的情况外,有极少数犯罪嫌疑人被抓后不交待自己姓名、信息的,客观上也会出现无法寄出拘留通知书的情况。
对于监视居住,大家都应该都不陌生,那么监视居住的解除规定呢下面整理了监视居住的解除相关内容供大家参考。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五十八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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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
第七十二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或者发现不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当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
第七十三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应当由办案人员提出意见,部门负责人审核,检察长决定。
第七十四条: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应当通知执行机关,并将解除或者撤销监视居住的决定书送达犯罪嫌疑人。
第七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及其他辩护人认为监视居住超过法定期限,向人民检察院提出解除监视居住要求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在七日以内审查决定。经审查认为超过法定期限的,经检察长批准后,解除监视居住;经审查未超过法定期限的,书面答复申请人。
三、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第一百零二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决定监视居住的,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在收到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核实被监视居住人后,及时指定被监视居住人住处或者居所所在地派出所执行。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应当遵守的规定的,执行监视居住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告知原决定监视居住的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作出解除、变更监视居住决定的,公安机关应当根据原决定机关的决定书解除监视居住。
第一百零四条:需要解除监视居住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签发。解除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执行机关、被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第一百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犯罪嫌疑人委托的律师对于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超过法定期限,要求公安机关解除强制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释放犯罪嫌疑人、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四、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适用刑事强制措施有关问题的规定
第十六条:人民检察院决定对犯罪嫌疑人监视居住的案件,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十五日前,负责执行的县级公安机关应当通知决定监视居住的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应当在监视居住期限届满前,作出解除监视居住或者变更强制措施的决定,并通知公安机关执行。
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刑事案件程序的具体规定
第五十八条:对已经逮捕的人犯,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1、患有严重疾病的;
2、案件不能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审结,对该人犯采取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的方法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该人犯是正在怀孕、哺乳自己不满一周岁婴儿及流产法定休息期内的妇女;
4、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处管制或者宣告缓刑以及单独适用罚金、剥夺政治权利,判决尚未发生法律效力的;
5、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期间,人犯被羁押的时间已等于或者超过第一审人民法院对该被告人判处的刑期的。
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八十一条:对已经逮捕的被告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变更强制措施或者释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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