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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2019年12月29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型自首的认定

  核心内容:犯罪后以被害人身份报案,并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案情


  2015年3月22日晚,被告人刘某与被害人林某发生口角后相约到某村打斗。当晚9时许,刘某纠集被告人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刀赶到该处,当时林某已纠集多人在现场等候。在现场,陈某泳率先与林某发生口角并打斗,陈某泳被打伤。刘某、陈某、刘某斌见状分别上前殴打林某,致林重伤。案发后,双方各自逃离现场并分别将受伤的林某与陈某泳送到附近医院治疗,后刘某和林某各自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公安机关接警后赶到医院将四被告人抓捕归案,四被告人在被抓捕时无拒捕行为。


  裁判


  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故意伤害致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陈某泳、刘某、陈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依法均予以从轻处罚。依照刑法有关条款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三个月。3、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被告人刘某、刘某斌、陈某不服,均以其有自首情节为由提出上诉。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持械聚众斗殴,致一人重伤,其行为均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刘某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且犯罪后主动报案,没有逃离现场,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其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其行为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陈某泳、刘某斌、陈某明知刘某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行为均构成自首,依法均予以减轻处罚。依照刑法等有关法律之规定,判决如下:1、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2、被告人陈某泳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九个月。3、被告人刘某斌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4、被告人陈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


  评析


  本案中,对于被告人刘某以被害人身份报警后如实交代罪行的行为能否认定为自首的问题,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刘某是以同案人陈某泳被人打伤为由而报警,且系在医院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不属于自动投案,不应认定为自首;第二种意见认为,刘某虽然是以被害人的身份报案,但其报案时已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在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其行为构成自首。


  我们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是:


  首先,刘某的行为具备自动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应认定为自动投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规定:犯罪嫌疑人具有以下情形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犯罪后主动报案,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没有逃离现场,在司法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罪行的。《意见》之所以将前述情形视为自动投案,是由于行为人报案时虽没有积极主动的投案意愿,但由于行为人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司法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司法机关到来后将会对自己建立有效、实际的人身控制,而自愿将自己置于或最终置于司法机关的合法控制下,由司法机关处理,应认定为其愿意接受司法机关的审查和裁判。特别是在接受司法机关询问时,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罪行,说明其心态已由报案时的不承认自己的罪行,转化为自愿承认自己的罪行,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其具备投案的主动性和自愿性,客观上也帮助司法机关破获案件,提高了破案效率,节约了司法成本,因此可以视为自动投案。本案中,刘某在报案时虽未表明自己是作案人,但其在主动报案时能如实告知公安机关自己所处位置,明知公安机关即将赶来展开调查仍留在原地等候而未逃跑或者藏匿,在公安机关询问时交代自己殴打并致林某重伤的事实,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其次,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影响自首的成立。


  由于本案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互相斗殴后互有受伤,被告人刘某没有认识到自己的伤害行为构成犯罪,从而以被害人身份报案,这是对其自己行为的一种不当法律评价和认识,属于对案件事实性质的认识错误。但由于刘某其后在接受公安机关询问时如实交代了案件事实,包括自己殴打林某的情节,表明他没有逃避审查和裁判的意图,因此刘某对其身份认识错误不应影响其自首的成立。


  综上,由于刘某在本案中具有应当视为自动投案的情形,且刘某归案后一直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因此应认定其行为构成自首。


  本案案号:潮安法少刑初字第37号,粤51刑终14号





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在我国一直以来都是有着一句古话的,那就是浪子回头金不换,对于现在来说相应的犯罪者如果自己坦白或者进行自首的就是可以减轻相应的刑罚的。下面就让为大家带来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的相关内容,一起来看看吧。




  一、坦白和自首量刑是怎样


  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我国刑法规定,自首的可以从轻或减轻


  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现也指主动如实的承认自己的错误。自动投案的认定可以从两个方面来进行审查:一是时间;二是方式和动机。


  自首与坦白,共同点是都已经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坦白一般是指犯罪人在被动到案后,在已经不能成立自首的前提下,仍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而不管司法机关掌握程度如何。两者在法律上的区别意义:


  1、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而坦白仅是酌情量刑情节。法定量刑情节是法院必须给予被告人的,量刑幅度也是法定的;而酌情量刑情节理论上是可以做也可以不做的,其决定权即自由裁量权在审判机关。


  2、减刑幅度不同。一旦成立自首,被告人就可以得到基准刑40%左右的减刑幅度:;对于自首情节,综合考虑投案的动机、时间、方式、罪行轻重、如实供述罪行的程度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下;犯罪较轻的,可以减少基准刑的40%以上或者依法免除处罚;。


  而坦白的减刑幅度为20%:;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根据坦白罪行的轻重以及悔罪表现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20%以下;。


  二、自首认定


  ;自动投案;


  1、自动投案,是指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未被司法机关发觉,或者虽被发觉,但犯罪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主动、直接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投案。


  2、犯罪嫌疑人向其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犯罪嫌疑人因病、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信电投案的;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形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的;犯罪后逃跑,在被通缉、追捕过程中,主动投案的;经查实确已准备去投案,或者正在投案途中,被公安机关捕获的,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3、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公安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也应当视为自动投案。


  4、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又逃跑的,不能认定为自首。


  如实供述罪行


  1、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指犯罪嫌疑人自动投案后,如实交代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2、犯有数罪的犯罪嫌疑人仅如实供述所犯数罪中部分犯罪的,只对如实供述部分犯罪的行为,认定为自首。


  3、共同犯罪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除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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