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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 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

2019年12月25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关于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

  核心内容:特殊自首是自首的一种特殊形式,特殊自首的构成要件是怎样的呢下面由刑法为您介绍,希望对您有帮助。


  一、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


  特殊自首的主体,根据《刑法》第67条第2款的规定,必须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谓被采取强制措施,是指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被采取拘传、拘留、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和逮捕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谓正在服刑的罪犯,是指已经人民法院判决,正在被执行所判刑罚的罪犯。除所规定的三种人以外的犯罪分子,不能成立特殊自首。


  二、特殊自首的客观要件


  成立特殊自首,除了主体要件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以外,还必须符合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这一实质性条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规定:;根据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可以看出,特殊自首的实质条件存在以下问题:


  1、;司法机关;的外延


  司法机关一般指公安局、法院、检察院,但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外延不够明确,并不是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向全国任一个司法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都构成特殊自首。因此,特殊自首的司法机关外延必须加以限定。笔者认为:特殊自首中的司法机关应限定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所在地的基层公安局、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为宜。


  2、;还未掌握;的含义


  ;还未掌握;是;掌握;的反义词,所谓掌握是指凡侦查机关依据现有的线索和证据足以确定该人就是某案的犯罪嫌疑人时,即为罪行已被掌握,除此之外,全为;还未掌握;。根据这一定义,有学者将;还未掌握;分为三个程度:其一,司法机关尚不知道犯罪发生;其二,司法机关虽然知道犯罪发生,但不知道犯罪人是谁;其三,司法机关已知道犯罪发生,并已有个别线索或证据使司法机关对该人产生怀疑,但还不足以据此将其确定为该罪行的犯罪嫌疑人。


  3、;其他罪行;的理解


  上述司法解释将特殊自首中的;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由此可见,司法实践中,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只能供述被司法机关已掌握或判决确定的罪行的异种罪行。司法解释作出如此规定,大概是与刑法中的数罪并罚规定相协调。但在理论界,如何理解;其他罪行;存在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认为,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犯罪分子本人的除司法机关掌握以外的不是同一性质的犯罪;第二种观点认为,在审判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异种罪行;在服刑过程中,特殊自首的本人其他罪行既包括异种罪行,也包括同种罪行。第三种观点认为,其他罪行,既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不同的异种罪行,也包括与被指控的犯罪性质相同的同种罪行。笔者赞同第三种观点,因为,其他罪行;的定语是;还未掌握;,既然;还未掌握;,司法机关并不了解是;同种罪行;还是;异种罪行;,如果犯罪分子供述了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同种罪行;,反而加重其处罚,明显与自首从宽制度基本精神矛盾。


  因此,只要符合特殊自首的主体要件和客观要件,无论犯罪分子如实供述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还是异种,只要其可以单独构成犯罪,均应认定为特殊自首。





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

  10月21日,河北廊坊市文安县孙氏镇孙庄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文安县公安局接群众报警:孙氏镇孙庄村有人被砍。经查:当日上午,犯罪嫌疑人于建对本村村民持刀行凶致三死一伤,后逃离现场。下面为大家介绍一下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以及自首判刑的相关法律规定。


  一、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


  10月21日上午10时许,文安县孙氏镇孙庄村发生一起重大刑事案件,经工作调查:于建一般应是犯罪人向公安、检察、或者审判机关投案;对于犯罪人向所在单位、城乡基层组织或者其他有关负责人员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一般应是犯罪人直接向有关机关投案,但犯罪人因病、因伤或者为了减轻犯罪后果,委托他人先代为投案,或者先以电信投案的,也应视为投案。


  在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待自己的罪行的,也应认为是自动投案。


  并非出于犯罪嫌疑人主动,而是经亲友规劝、陪同投案的,也应视为自动投案。


  公安、检察机关通知犯罪嫌疑人的亲友,或者亲友主动报案后,将犯罪嫌疑人送去投案的,同样是为自动投案。


  自动投案不要求出于特定动机与目的。


  三、杀人后自首怎么判刑


  故意杀人的法定刑期一般在十年以上,如果情节恶劣可能会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投案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如果没有其他应当从重处罚,或者减轻处罚的情节,估计刑期应该在10到15年之间。


  我国《刑法》第232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刑法》第67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对于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具体确定从轻、减轻还是免除处罚,应当根据犯罪轻重,并考虑自首的具体情节。注: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整理介绍的关于;廊坊发生刑事案件最新消息;等相关法律知识。为了鼓励亲人劝说当事人投案,司法解释将亲友规劝、陪同投案或者亲友报案将当事人投送到案的也视为自动投案,当然能否成立自首,还要看当事人是否如实供述。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提供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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