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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机关间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2019年11月25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执业以来,坚持 “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敬业勤勉、诚实信用” 的服务宗旨,精益求精地承办每一项具体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独到的诉辩思维、娴熟的诉讼技巧、精湛的辩论技能和自如的法庭发挥以及对待工作兢兢业业、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赢得了广大当事人的高度赞许。

  

司法机关间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

职能管辖冲突,表现为对同一刑事案件,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分别享有一定的管辖权,究竟由哪一个机关管辖,难以确定。在实践中,职能管辖不明的情形主要发生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的案件中。可能发生在立案之前,也可能发生在某一司法机关立案后的侦查或者审理过程中。本文仅就实践当中容易出现的几种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作一简析。

  一、受刑事追诉者所犯数罪分别属于人民法院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数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


  受刑事追诉者犯有数罪,有的罪属自诉案件的罪行,应当由人民法院管辖,另有的罪属于公诉案件的罪行,应该由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管辖。这是实践中常见的一类情形。


  笔者认为,解决此类案件管辖冲突的问题,不能仅仅从便于提高诉讼效率和有利于打击犯罪的角度出发。而既要考虑到司法机关的诉讼效率和对犯罪的有效打击,又必须切实贯彻保障诉讼参与人诉讼权利等基本原则,注意维护当事人的各项诉讼权利。总的原则是,对两部分罪行一般应该适用公诉罪行和自诉罪行管辖权限的法律规定,分别由有管辖权的机关立案调查,并适用不同的审判程序进行审理,数罪并罚,一并宣判。


  二、犯罪嫌疑人犯有数罪,各罪分别属于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管辖,其冲突的解决。


  对此,可以按照以下两种原则来处理:


  1、次罪随主罪管辖的原则。在立案之前,如果能够根据控告、举报、报案或者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材料,分清主罪和次罪的,应该由对主罪享有管辖权的机关统一侦查,对次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积极配合。


  2、优先管辖原则。这主要适用于以下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立案前主罪和次罪难以分清,而又不能通过协商予以解决的,各部分罪行应当统一由最先接到报案、控告、举报、犯罪嫌疑人的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另一个机关积极协助。另一种情况是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在立案后的侦查过程中,发现犯罪嫌疑人还犯了属于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管辖的罪行。如果已立案侦查的罪行是主要罪行,则由立案机关为主进行侦查;如果新发现的罪行或者犯罪嫌疑人新犯的罪行是主罪,则可以由对该罪行有管辖权的机关为主进行侦查。









  三、几种特殊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1、几种非数罪案件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这又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情况:第一,想象竞合犯与牵连犯罪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案件应当由对重罪有管辖权的机关管辖,但法律有规定的除外。第二,吸收犯案件的管辖权属问题。确定此类案件的管辖权,也是要根据相应案件的实体处理原则。在实体上,对吸收犯案件的处理实行重行为吸收轻行为、主行为吸收从行为的原则,仅仅以吸收行为来定罪处罚。在程序上,一般也应当;吸收行为管辖原则;。


  2、公检法三机关因案件定性的分歧而导致管辖冲突的解决办法


  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在立案之前,由于双方对案件的定性存在重大分歧,也可能导致管辖不明甚至管辖冲突。此类情况,两个机关首先应当协商解决。通过协商,仍然解决不了的,则应当由最先接到报案、举报、控告、自首等立案材料的机关立案侦查。经过侦查,依据查明的事实、证据、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正确认定案件性质和作出妥当的处理。











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以裁定方式,指定下级人民法院对某一案件行使管辖权。由于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只规定了立案管辖和审判管辖,实践中对于管辖有异议后指定管辖的案件,一般有两种处理方法:


  一是在对该案件侦查终结后,将案件移交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由该公安机关移送相应的检察机关提起公诉;


  二是被指定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报请其上一级公安机关与该市中级法院协商后,中级法院指定该市某基层法院管辖,并通知与中级法院对应的市检察院,市检察院再通知相应的基层检察院。


  按照第一种处理办法,犯罪地或犯罪嫌疑人居住地的公安机关还需要进一步熟悉案件情况,然后再移送起诉,这可能会增加工作量,影响诉讼效率,但由于相应的检察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公诉权、相应的审判机关具备对该案的审判权,避免了一些汇报、协商、指定环节,从这个意义上讲,也提高了司法效率。


  按照第二种处理办法,负责侦查的县级公安机关首先要向其上一级公安机关汇报,其上一级公安机关再与当地中级法院协商,法院经研究确定由某一基层法院审判后,还要通知市级检察院,再由市检察院通知与被指定法院对应的基层检察院。这样一来,每个环节可能都需要协商、研究,可能还会出现意见不一致的情况,如果采取了逮捕强制措施,侦查羁押期限前尚未能确定公诉机关,侦查机关可能不得不申请延长侦查羁押期限或变更强制措施,如果已经延长过侦查羁押期限且不宜变更强制措施,就有可能面临超期羁押的情况。


  由于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对刑事案件指定管辖方面规定的不够具体,这些困惑在将来的司法实践中还可能常常会遇到。笔者认为,应当通过立法来弥补有关空白,通过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完善,对于指定管辖进一步明确规范,尤其是在立法上要搞好立案管辖、公诉管辖和审判管辖的衔接,以减少不必要的协商、协调环节,进而提高司法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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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Tags: 司法机关间刑事案件职能管辖冲突的解决,刑事案件指定管辖的处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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