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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原告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2019年11月25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什么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告人、原告人?

  一、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是指对犯罪行为造成的物质损失负有赔偿责任的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通常是刑事诉讼的被告人,但在有些特殊情况下,应当赔偿物质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可能不是承担刑事责任的被告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86条的规定,附带民事诉讼中负有赔偿责任的人包括:


  1、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监护人。未成年人的监护人是其父母。父母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姐;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担监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同意后,也可以做监护人。对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父母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2、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这种情形主要是指共同犯罪案件中,有的被告人被交付人民法院审判,有的被告人被公安机关作出劳动教养处理或行政拘留处分,有的被告人被人民检察院作出不起诉决定,在这种情况下,未被交付法院审判的同案人都可以列为附带民事诉讼被告人。因为数人共同造成他人物质损失的行为是一个不可分割的整体行为,造成物质损失结果的原因是共同的加害行为,各加害人都应对物质损害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3、已被执行死刑的罪犯的遗产继承人和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审结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遗产继承人。在这两种情况下对被害人的经济赔偿应当看作是已经死亡的刑事被告人生前所负的债务,属于遗产的清偿范围。


  4、其他对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依法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单位和个人。这里的单位应作广义的理解,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也可以是非法人单位。


  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年被告人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如果其亲属自愿代为承担,应当准许。


  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


  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是指以自己的名义向司法机关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请求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下主体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1、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公民。任何公民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都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是附带民事诉讼中最常见的原告人。


  2、因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对这一问题,学术界有不同观点。一般认为,刑事诉讼法第77条中规定的;被害人;,作为犯罪侵害的对象,应当既包括自然人,也包括单位,因为二者都是可能受到犯罪侵害的权利主体。譬如在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等以侵害人身权利为对象的犯罪中,被害人当然只能是自然人,但在诸如盗窃、贪污、抢劫、故意放火等犯罪活动中,被害人显然应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


  3、当被害人是未成年人或精神病患者等无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时,他们的法定代理人可以代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4、当被害人死亡时,其近亲属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近亲属是与死者有血缘关系或婚姻关系的亲属,通常享有继承被害人财产的权利。被害人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遭受经济损失而应获得的赔偿,理所应当看作是被害人遗产的范围,因而,由被害人的近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具备事实根据。


  5、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里的;可以;应理解为;应当;,即当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而被害单位没有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人民检察院作为国家利益的维护者,有责任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当检察机关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它既是公诉机关,又是附带民事原告人,享有附带民事原告人的诉讼权利。但需要强调的是,检察机关作为附带民事原告人无权同被告人就经济赔偿通过调解达成协议或自行和解。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

  我国第七章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即:;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这也就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但是,刑事司法实践中出现的问题并不是这一条法律能够涵盖与规范的。


  2013年实施的第一百三十八条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而本解释第一百三十九条又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根据以上规定,区分不同类别,人民法院受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范围可以分为以下几种情况:


  第一,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


  常见的故意伤害、故意杀人、强奸、聚众斗殴、交通肇事等案件,或者在实施抢劫、抢夺案件中对被害人的人身权利造成一定程度的损害,在这类案件中,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在结果上造成被害人因被犯罪行为侵犯而损失数量不等的医药费、误工费、护理费、伤残补偿金等费用。被告人以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与对被害人身体造成的伤害后果进行一种对价交换,但被告人的行为除给被害人造成身体伤害以外,也使得被害人为治疗受伤害的身体而额外支出了经济损失。因此,法律规定被害人可以就这一损失向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二,被害人因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


  犯罪分子在实施犯罪行为的过程中通常是直接针对犯罪对象进行的,但有时为侵害到犯罪对象,在准备实施或者实施犯罪行为过程中往往也会侵犯到其他客体,或者说造成其他损害后果。比如:犯罪分子为实施入室盗窃,采取破坏门锁的方式进入室内,在这个过程中,犯罪分子除盗取了屋内财物以外,对门锁也造成了毁坏,被害人可以就门锁毁坏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向被告人主张赔偿。再如:被告人在对被害人实施强奸的过程中,撕毁了被害人价值千元的衣服,或者为防止被害人报警而毁坏了被害人的手机,这都是在被告人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对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被害人以此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均应受理。


  第三,被害人因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其财产受到物质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在盗窃、诈骗、敲诈勒索等侵犯财产类案件中,行为人有非法占有的目的,或者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虽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非法处置了被害人的财产,与毁坏财产相比,在这种情形下,被害人的财产没有当场灭失,仍存在着追回的可能,因此法律规定被害人以这类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也规定了依法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的,被害人可以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解释中所讲的;人身权利遭受物质损失;、;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只是描述的一种行为,并不是通常理解的针对;侵犯人身权利的罪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针对;侵犯财产权利的罪名;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例如:在实施入室盗窃这一侵犯财产案件中,将门锁毁坏的,依然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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