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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案监督 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2019年8月27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立案监督

  立案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的案件,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理由或者通知其应当立案侦查的诉讼活动。


  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在立案阶段,人民检察院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而不立案侦查的,或者被害人认为公安机关对应当立案侦查而不立案侦查,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人民检察院有权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如果认为不立案的理由不能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公安机关接到通知后,应当及时进行立案侦查。


  此外,根据刑事诉讼法第86条和第87条规定,被害人对公安司法机关的不立案决定不服的,有权向决定机关提出申请复议,原决定机关应当认真进行复议,并将复议结果答复申请人。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被害人认为不正确,有权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请求人民检察院要求公安机关立案。在符合刑事诉讼法第170条第三项的规定时,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刑事诉讼法通过上述内容的规定,既是赋予被害人有提出申请、申诉的权利,又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不立案实行监督的职责,同时还对公安机关提出了严肃对待不立案决定及认真接受被害人、人民检察院监督的要求,使现实中存在较严重的应立案而未立案问题得到有效的解决。


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一、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1、民事案件到法院起诉,法院经过审查,接受了立案,会给出相应的;受理案件通知书;,也就是所谓的立案回执单。有些法院图省事,只有一张诉讼费缴纳票据,这个票据不能证明案件已经受理,可以拿着票据找到立案的法官,要求其再开具一份受理案件通知书。


  2、立案回执单是指报案的机关接受了报案人的报案,给报案人的一个回单。立案回执单上主要要报案人信息、案件类型、简要案情、受理案件人员、联系电话以及立案时间等内容。就是说司法机关已经立案受理,案件已经进入司法程序,要求当事人实施相关诉讼行为。


  3、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接受案件时,应当制作受案登记表,并出具回执。


  4、第一百零七条 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发现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应当按照管辖范围,立案侦查。


  二、立案条件是什么

  规定,立案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有犯罪事实存在。


  2、该犯罪事实依法需追究刑事责任。如果有犯罪事实,但法律规定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不能立案。


  三、不能立案的情形有哪些

  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不能立案;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起诉,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刑法告诉乃论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被告人已经死亡的。


  6、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国家制定一系列法律法规就是为了给人们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健全的法律体制是社会良好稳定发展的重要基础。当公安机关对案件进行立案后,不一定会发立案通知书,但如果不立案一定会制作不予立案通知书。以上就是整理的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有什么区别的相关内容,更多问题欢迎咨询在线律师。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Tags: 立案监督,立案回执单与立案告知书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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