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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合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思考有哪些?

2019年8月27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复合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

  司法鉴定程序是指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进行司法鉴定活动应当遵循的方式、方法、步骤以及相关的规则和标准。鉴定委员会复核鉴定适用于以下三种情况:


  鉴定分歧的最终鉴定。在同一裁判活动中,两个以上鉴定机构就同一问题的鉴定要求做出根本不同的鉴定结论,当 事人、诉讼代理人等向司法机关提出申请要求鉴定委员会鉴定,或者承办案件的司法机关主动决定提请鉴定委员会鉴定。这种协调鉴定分歧的鉴定是鉴定委员会的主 要任务;


  受理特殊的指定鉴定。有的案件由于种种主、客观原因,不宜交其他鉴定机构鉴定,直接由司法鉴定委员会鉴定;


  受理个别疑难案件的鉴定。 司法机关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遇到个别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鉴定难度极大,其他鉴定机构力量有限,直接或通过相应途径提交鉴定委员会组织优势技术力量进行攻关 性鉴定。





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思考

  一、委托是司法鉴定的前提


  司法鉴定的启动权和决定权,是指谁有权决定是否进行鉴定、进行何种鉴定、由谁进行鉴定。它是司法鉴定制度的核心内容。英美法系国家的诉讼制度具有当事人主义的特征,因此这些国家一般都采用当事人委托鉴定制度。我国司法鉴定委托主体大都是司法机关。新修订的第七十六条规定:;当事人可以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第二款又规定:;当事人未申请鉴定,人民法院对专门性问题认为需要鉴定的,应当委托具备资格的鉴定人进行鉴定。;这就要求双方当事人协商或人民法院在委托鉴定事项时,按照司法行政机关编制的中选择。2007年7月18日,司法部重新修订的第二章 司法鉴定的委托与受理第十一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应当统一受理司法鉴定的委托。;第十二条规定: ;司法鉴定机构接受鉴定委托,应当要求委托人出具鉴定委托书,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并提供委托鉴定事项所需的鉴定材料。委托人委托他人代理的,应当要求出具委托书。;由此可以看出,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司法鉴定工作是被动的,是受委托才可以启动。因此,司法鉴定机构在接受委托时应注意把握以下问题:


  统一受理委托,目的是为了使机构对委托鉴定事项进行审查,对所提供的鉴定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进行审查,确定是否受理。杜绝鉴定人个人私自接受委托以及指派鉴定人在异地接受鉴定委托,防止出现受理委托的随意性。


  司法鉴定机构收到委托,应当对委托的鉴定事项进行审查,重点是鉴定委托书是否载明委托人的名称或者姓名、拟委托的司法鉴定机构名称、委托鉴定的事项、鉴定事项的用途以及鉴定要求等内容。委托鉴定事项属于重新鉴定的,应当在委托书中注明。对属于本机构司法鉴定业务的范围,委托鉴定事项的用途及鉴定要求合法,提供的鉴定材料真实、完整、充分的鉴定委托应当予以受理。对不属于鉴定业务范围的,鉴定机构应当及时告知委托方,而不能自行转委托或超出业务范围鉴定。如职业病的鉴定,劳动能力鉴定,伤残器具费的鉴定等 。对提供的鉴定材料不完整、不充分的,司法鉴定机构可以要求委托人补充;委托人补充齐全的,可以受理。委托人要求或者暗示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按其意图或特定目的提供鉴定意见的,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应当拒绝,必要时可做退案处理。


  对于刑事诉讼中涉及专门性问题的司法鉴定,除自诉案件外,一般只接受司法机关的委托,并由司法机关出具鉴定委托书;对于尚未进入诉讼程序,司法机关要求当事人提供鉴定意见作为立案依据的,可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并由当事人出具委托书。建议接受个人委托,尽可能由律师事务进行委托书。


  严格受理特殊事项的委托。公民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鉴定,只能由人民法院委托;民事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由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不应接受个人或者其他单位、企业委托。刑事诉讼案件法医精神病的鉴定委托应是司法机关、侦察机关。政府机关和信访等部门不能作为委托主体。


  司法鉴定机构要制定相应的受理程序,设立专门的案件受理部门或由专人负责案件受理,做好鉴定材料的初步审查、登记、保管和移交工作。


  签定好司法鉴定协议书。司法鉴定协议书是确定委托与受理的重要环节,是确保司法鉴定活动依法进行的前提条件;也是日后处理投诉的重要依据。司法鉴定协议书项目要齐全、规范,内容必须经双方确认; 涉及鉴定中需耗尽检材、损坏、无法完整退还的,无论哪中情形,务必事先经委托人认可,并在协议书中载明;变更协议书内容,必须经双方协商确定,并有双方同意变更的书面材料,不能单方变更。在协议中要特别注意:一是委托方提供材料不全的,或因鉴定工作需要补充材料的,鉴定机构应当告委托方补充。鉴定人不得自行接受当事人一方提供的未经质证的材料,鉴定材料未经质证的,不能作为鉴定的依据;二是接受重新鉴定委托时,要求委托单位将原鉴定情况作简要说明,并将原鉴定报告、鉴定材料一并提交;三是因鉴定需要耗尽或者损坏检材,无法完整退还检材的,应当事先告知委托方并征求当事人同意;四是接受材料,要有材料交接签收手续;五是要有回避提示。只要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影响司法鉴定人独立、客观、公正进行鉴定的,都应当回避;六是鉴定机构在聘请专家会诊、鉴定人外出查体等收取相关费用时,应当经双方协商,签订好协议,避免鉴定意见不利时,导致投诉问题的发生。


  二、司法鉴定实施中应注意的问题


  严格遵守鉴定程序


  程序合法才能保证实体正确,司法鉴定程序规则是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开展鉴定活动和实施管理和基础,也是司法机关评断鉴定意见的合法性、科学性、客观性的重要依据。这就必须要求司法鉴定人在实施司法鉴定过程中做到程序、技术、手段、方法和鉴定标准等都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范的规定。为规范鉴定程序,鉴定人对鉴定过程要进行实时记录,记录要做到准确和完整,记录可以采取笔记、录音、录像、拍照等方式。记录的内容应当真实、客观、准确、完整、清晰,记录的文本或者音像载体应当妥善保存。凡是鉴定过程和意见书需要鉴定人签字的,必须由鉴定人本人签名,不得由他人代为签名。特别需要注意的:一是被鉴定人与检查人要一致,防止假冒;二是对女性检查时,应当有女性鉴定人或女工作人员在场;三是对未成年人进行检查时,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四是进行精神疾病鉴定或尸体解剖时,应当通知委托人或被鉴定人、死者的近亲属或监护人到场;五是到现场提取检材的,应当通知委托人到场见证。


  遵守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应当依下列顺序遵守和采用该专业领域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 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司法鉴定主管部门、司法鉴定行业组织或者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制定的行业标准和技术规范;该专业领域多数专家认可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不具备前款规定的技术标准和技术规范的,可以采用所属司法鉴定机构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 这里着重强调司法鉴定机构采用自行制定的有关技术规范:一是使用;自制的技术规范;的前提只能是规定的三类鉴定业务范围内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专家认可的专业标准的个别特殊新兴专业或个别鉴定事项;二是;自制的技术规范;必须要有充分的、没有争议的科学依据和系统的实验与实用数据,从鉴定理论和实践证明它是正确无误的;三是;自制的技术规范;的使用应当经过一定的审查论证程序。如必须经过本机构同行业专家的考察、盲测、试用,地区或全国同行业权威专家的审查论证,并经过主管科研部门组织鉴定验收获得通过且同意用于鉴定的。


  鉴定人出庭是鉴定工作的沿续


  第十一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的,经人民法院依法通知,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是司法鉴定工作的沿续,是法律赋予司法鉴定人的义务。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有利于法庭查明事实真相,提高司法公信力并化解矛盾,使当事人服判息诉。为此,新修订的刑诉法、民诉法作出了新的规定: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支付鉴定费用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返还鉴定费用。按照相关规定,司法行政机关将予以行政处罚。为保证司法鉴定人出庭质证的合法权益,国务院于2006年12月8日颁发的,第二章诉讼费用交纳范围包括:鉴定人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同时第十一条又规定费用由人民法院按照国家规定标准代为收取。由于国家至今都没有规定标准,这张空头支票就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Tags: 复合鉴定适用于哪些情况,对于司法鉴定程序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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