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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自诉轻伤鉴定应予规范 审查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2019年8月26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刑事自诉轻伤鉴定应予规范

  一、法律对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要求


  最高人民法院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的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就是;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够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该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人民法院经审查;证据不充分;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从上述规定看,轻伤害案件的被害人提起刑事自诉,必须证据充分,否则人民法院将依法裁定驳回起诉或者由当事人自行撤回起诉。在审判实践中,轻伤鉴定是轻伤害刑事自诉案件的必备证据之一,如果损伤程度不构成轻伤,则无权提起刑事自诉。


  二、法律对刑事鉴定程序启动权的规定


  刑事自诉案件属于和调整范畴。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为了查明案情、需要解决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应当指派、聘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鉴定;。该规定赋予了公安机关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第一百三十一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对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适用本案规定;。该规定同样赋予了人民检察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该规定也赋予了人民法院有权启动鉴定程序。第一百二十条规定;侦查机关应当将用作证据的鉴定结论告知犯罪嫌疑人、被害人。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申请,可以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和第一百五十九条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权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上述规定明确了当事人对鉴定不服的,可以在侦查过程中,向公安机关或者在诉讼过程中向人民法院申请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而没有赋予有自行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


  三、目前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的现状及存在问题


  从我院受理的轻伤害刑事自诉案的情况看,受害人所提交的鉴定结论有80%以上是自行委托鉴定机构所作出的鉴定,其余的为公安机关依职权委托的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其鉴定结论不仅包括损伤程度,还包括人身损害赔偿的相关项目。审判实践中争执最多的是当事人的自行委托鉴定,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鉴定程序是否合法,及司法解释没有赋予被害人有启动鉴定程序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的权利,认为自行委托鉴定的鉴定结论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受理刑事自诉案件的立案证据。二是鉴定结论内容不规范。轻伤鉴定只能就被害人的损伤程度是否构成轻伤进行刑事科学鉴定,而多数提供的鉴定既包括了损伤程度鉴定,也包括了民事赔偿项目的鉴定,但赔偿项目属于民事鉴定范畴。这种鉴定在一定程度有可能造成鉴定结论的不科学性。三是不利于矛盾的化解。由于被害人自行委托鉴定,造成公安机关可能不采信该鉴定而对该案件不再作任何处理,使本应能够在基层组织或公安机关调解处理的民事纠纷被推至法律救济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为地造成矛盾的进一步扩大,甚至恶化,从而不利于民事纠纷的调解处理。


  四、刑事自诉案件轻伤鉴定规范化的建议


  规范轻伤鉴定机构。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条规定;侦查机关根据侦查工作的需要设立的鉴定机构,不得面向社会接受委托从事司法鉴定业务;和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精神,轻伤鉴定属于专门技术性问题,应当由公安机关确定的鉴定机构和具有专门知识的人进行初次鉴定。其他任何鉴定机构未经公安机关聘请,不能对轻伤鉴定进行初鉴,从而避免鉴定机构对轻伤鉴定的泛滥化,影响鉴定的权威性。


  规范鉴定程序。根据规定,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的委托作出初鉴或者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接受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过程中和人民法院在诉讼过程中的委托作出补充鉴定或者重新鉴定。违反该程序规定的,鉴定机构则不能接受委托并作出鉴定,从程序上保证鉴定的合法性。


  规范鉴定委托权。按照的规定,轻伤鉴定的委托权为公、检、法三机关享有,其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能委托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同时鉴定机构只能接受公、检、法三机关中其中一个机关的委托,才能进行轻伤鉴定,不能接受任何个人的委托进行轻伤鉴定。当事人需作损伤程度初鉴定的应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由公安机关委托鉴定机构进行初鉴,在审判过程中则由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请求委托合法机构重新鉴定。





审查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

  司法鉴定活动受诉讼法保护和限制,它本身是一个过程,就必然受一定的程序规则的制约。如果在进行司法鉴定活动过程中违反了程序法的相关规定,不管其结论是否客观、科学,按照证据规则的规定都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诉讼过程中,审查司法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就是从程序方面审查整个司法鉴定活动是否严格按照有关司法鉴定的法律、法规规定进行的。


  司法鉴定活动中,涉及程序合法性的主要有:鉴定资料的来源是否合法、鉴定对象是否合法、委托和受理鉴定的主体及程序是否合法、鉴定方法是否合法、鉴定结论是否符合法定标准、鉴定书是否符合法定规范,等等。


  机构依法独立进行司法鉴定工作,不受任河组织或个人的非法干涉。司法不得超越其被核准的鉴定业务范围从事鉴定活动。司法鉴定机构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机构章程组织司法鉴定人开展业务工作,对于因违法违纪不适宜继续执业的司法鉴定人,予以解聘或除名。在已实施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制度的领域内,未取得相应司法鉴定执业证书的人员不得从事相应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应当在一个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不得同时在两个以上的司法鉴定机构中执业,但可以接受其他司法鉴定机构的聘请,从事特定事项的司法鉴定活动。司法鉴定人不得私自接受委托,不得私自收费。司法鉴定人执业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遵循科学、客观、独立、公正的原则,恪守司法鉴定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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