图为宣判现场。 宋华俊 摄
今天(23日)9时,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对顾春芳集资诈骗、合同诈骗、抽逃出资案作出一审宣判。对被告人顾春芳以集资诈骗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以合同诈骗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100万元;以抽逃出资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顾春芳于2008年至2012年3月间,在背负巨额债务、明知无法偿还的情况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以高额利息为诱饵,通过伪造虚假证明文件以及指使他人冒充高干子弟等手段,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共计人民币176864.12万元,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45902.9625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
2011年8月至10月,被告人顾春芳在没有偿还能力的情况下,虚构做煤炭生意的事实,并提供虚假煤炭买卖合同等证明文件,骗取他人签订保证合同提供担保,向常熟市某农村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等几家单位贷款共计人民币4000万元,主要用于归还他人借款及支付利息,至案发时尚有人民币3900万元不能归还。
2008年9月1日,被告人顾春芳借款200万元,以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的名义进行虚假注册验资。公司注册成立后即将注册资本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2009年2月5日,被告人顾春芳以本人为股东及陈某、顾某为挂名股东进行虚假增资验资。增资验资结束后即将上述增资注册资本800万元全部抽逃用于归还他人借款。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顾春芳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诈骗方法非法集资人民币176864.12万元,至案发尚有人民币45902.9625万元不能归还,数额特别巨大,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其行为已构成集资诈骗罪;被告人顾春芳还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又构成合同诈骗罪;此外,被告人顾春芳又为设立公司及增资而向他人借款,待公司成立及取得增资验资后即将资金抽回,其行为还构成抽逃出资罪;被告人顾春芳犯有数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顾春芳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上述判决。 马超 通讯员宋华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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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购多家公司,以投资房产建设等项目为由,安徽省合肥市一担保公司高管通过中间人介绍向社会“圈钱”11亿余元。但撕开华丽伪装,这些公司多是未进行实际经营的“皮包公司”,借来的钱也绝大部分用于“拆东补西”,偿还前期高额借款,导致不少债权人和公司的钱打了水漂。今年8月,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对王建晨等7人涉嫌非法集资诈骗案开庭审理。
以投资度假村、生产健康产品项目、养生养老等项目为名,向4844名中老年人群推介销售旅游、保健产品,共计非法集资7.4亿元。今年10月,江西明骏实业有限公司广州分公司包括总经理在内的9名员工被法院终审以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分别判处4年至1年半的有期徒刑,并分处25万元至7万元不等的罚金。
说“法” 警惕民间借贷跨“线”
近年来发生的非法集资案件中,涉案人大都在当地企业或公司担任法定代表人等要职,从事部分实业,并不乏虚构投资用途,如期货、美容、酒店、房地产开发、矿山等领域。同时,近年来被判处死缓甚至死刑的集资诈骗案件有一个共同规律,就是涉案人员都打着各种投资名目、笼罩着富豪的光环、建立定时还息的信誉或与权力部门有某种牵连关系。同时此类案件的受害人都曾获得过暴利回报,使得集资的利益链条不断扩张。
那么,何时是合法的民间借贷、何时性质转换走向了灰色、何时构成了诈骗民间融资何以不越界这个安全港在哪里
解决上述问题,以避免民间融资转换为非法集资的关键就在于对合法融资需求从“堵”到“疏”的根本转变。应通过立法将民间融资行为纳入到金融监管体系中,使其法典化、合法化,再通过政策引导、规范民间资本的投资领域。 赵丽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