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刑事律师
13907385814
您当前位置: 首页 律师文集 罪罚轻重
文章列表

《刑法》对追诉时效的规定有哪些?

2016年7月18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超过这个期限,除法定最高刑无期徒刑、死刑,同时又经最高人民检察院特别核准必须追诉的以外,都不得再追究犯罪分子的刑事责任。对此我国《刑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1)法定最高刑不超过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2)法定最高刑为五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超过20年以后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但是我国《刑法》第八十八条又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您可能对以下文章也会感兴趣
  • 1.刑法 量刑 规定
  • 2.敖汉旗委党校到敖汉旗司法局调研人民调解工作
  • 3.服刑中如何获得减刑?
  • 4.减刑的适用范围是什么?
  • 5.我国罪刑法定原则表述的质疑及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