娄底刑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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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

2022年9月13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怎么提起刑事自诉

  一、如何提起刑事自诉


  条件


  1、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条的规定;


  2、属于本院管辖;


  3、被害人告诉;


  4、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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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起诉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1、自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2、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3、具体的诉讼请求;


  4、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5、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6、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受理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1、不属于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2、缺乏罪证的;


  3、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4、被告人死亡的;


  5、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6、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7、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二、提起刑事自诉要如何进行


  提起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1、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侮辱、诽谤案,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虐待案;侵占案。


  2、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3、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上文就是对于怎么提起刑事自诉的解答。此外,在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

  罗律师:


  我和弟弟自幼父亲早亡,妈妈一个人含辛茹苦将我们姐弟抚养成人。长大后,妈妈跟着弟弟一家生活,我定期给付生活费,不定期去看望妈妈。最近发现妈妈身上有伤,状态也不好,多次询问,妈妈只是哭,不肯说出实情。问我弟弟他支支吾吾的。一气之下我接走了母亲。后来了解到的情况是:妈妈带小孩时孩子不小心磕到了,弟媳不依不饶的,对妈妈大骂,不给吃饭,虐待老人。我去找他们理论,弟媳竟然说从此以后老人与他们无关。我去公安局举报,对方不受理,说是自诉案件,请问哪些是自诉案件


  读者:姜女士


  姜女士:


  根据 第170条规定了自诉案件的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一条明确了三类案件的具体范围。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包括:1、侮辱、诽谤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3、虐待案;4、侵占案。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包括:1、故意伤害案;2、非法侵入住宅案;3、侵犯通信自由案;4、重婚案;5、遗弃案;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7、侵犯知识产权案,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和第五章侵犯财产罪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下刑罚的案件。


  以上8项案件,法院受理后对于证据不足的可移送公安机关受理,认为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对于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应追究责任不追究时,起诉时需要提供相应机关作出不予受理的书面决定。


  广东商盾律师事务所律师:罗如洪 孙莉






来源: 娄底刑事律师  Tags: 怎么提起刑事自诉,哪些是刑事自诉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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