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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首中主动供述同种罪行的认定 自首和立功的处理方法

2022年9月13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秉承诚信、谨慎、勤勉、高效的执业理念,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最大限度地维护当事人的利益。name律师从事法律工作多年来,恪尽职守,为当事人提供快捷、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为法制建设尽了绵薄之力;在办案中不畏权贵、据理力争、维权护法,受到当事人和法院的高度认可和评价。

自首中主动供述同种罪行的认定

  核心内容: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在本文中,的为您介绍了主动供述同种罪行的构成要件,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一、法律规定


  我国刑法第67条第2款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最高法院对该条款的司法解释规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的,以自首论。根据上述刑法及其司法解释的规定,在押人犯如实供述的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应当;与司法机关已经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罪行;,也就是被告人所犯的前罪与主动供述的后罪,应当属于不同种类,只有供述不同种类的罪行才是自首,否则就不是自首。按照这个规定,司法实践中就会导致不公正的结果。比如,有两个同样本罪均应判处3年有期徒刑的盗窃犯,一个如实供述了其他盗窃4万元的罪行,只因为属于同种类犯罪,不能认定自首,只能酌情从轻而不能减轻处罚。而另一个如实供述盗窃4万元的过程中实施暴力的犯罪事实,尽管犯罪情节比盗窃严重,社会危害性也更大,因为转化抢劫,不属于同种类犯罪,则认定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结果,主动供述的盗窃罪行轻于抢劫,其获得宽大的机会仅仅是;酌情从轻处罚;,而主动供述的抢劫罪行,因认定自首,却有机会减轻处罚。显然,按照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案件,对如实供述盗窃罪行的罪犯确实不公平。而导致这种不公平的原因,正是司法解释把刑法规定的;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限定为;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不同种类的罪行;。


  二、本人其他罪行的认定


  首先,刑法规定的在押人犯如实供述的;本人其他罪行;,是指相对于前罪而言的后罪,与前罪之间并没有必然联系。不论是否同种类犯罪,前后两罪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两罪之间既没有因果关系,又没有从属关系。一个有非法占有故意的人,第一次犯盗窃罪,第二次可能犯盗窃罪,也可能犯敲诈勒索罪,或者抢劫罪,也可能因畏惧法律而;金盆洗手;不再犯罪。以是否;同种类;为标准,把前后两罪扯在一起或加以区别,缺乏司法上的积极意义。


  三、连续犯的问题


  其次,即使是可以作为连续犯处理的犯罪案件,若连续多次实施的每一次行为都构成犯罪,那么,与多次重复犯同一罪名的罪一样,每一次犯罪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比如在邻近居民新村连续多次盗窃犯罪,审判时有余罪没有发现,服刑期间再主动交代的,该余罪并不是依附于已决之主罪的从罪,而仍然是一个独立的犯罪。司法实践中设定连续犯的概念,把各次独立的犯罪集合在一起,认定一个罪名,以一罪量刑,类似于数学上的合并同类项,便于计算犯罪数额和量刑等操作,并不表示各个独立的犯罪之间具有从属关系。罪犯主动交代的后罪,即使原来属于连续犯应按一罪处理,因不在同时案发,不具备;同类项合并;的条件,理应独立定罪量刑。


  四、可以从轻处罚的认定


  再次,不论是犯罪构成不同的后发之罪,还是具有相同的犯罪构成的连续犯的余罪,抑或多次的一罪中的漏罪,由于前后罪之间都具有独立的犯罪构成,都具备独立定罪量刑的资格,在法律上应当同样对待,予以同等的法律评价,以某罪与前罪是否属于相同种类为标准,规定某些罪可以适用自首,某些罪不适用自首,实际上违反了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其实,从司法解释第四条;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已宣判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尚未掌握的罪行,与司法机关已掌握的或者判决确定的罪行属同种罪行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如实供述的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的规定看,最高法院对于把;如实供述同种罪行;排斥在自首之外的不公平后果也有所觉察,不然,就不会在不认定自首的同时,又规定;如实供述同种罪行较重的,一般应当从轻处罚;。因为即使认定自首,法律规定也只是可以从轻而不是应当从轻。


  五、结论


  综上,以前后两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来认定罪犯主动供述后罪的行为性质缺乏逻辑依据。根据平等适用法律的原则,在押罪犯主动供述的罪行,不论与前罪是否属于同一种类,只要符合自首的本意,具备自首的价值,就属于自首。





自首和立功的处理方法

  自首和立功都是刑事领域酌情减轻当事人刑罚的依据,我国法律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具体行为表现,那么在案件审理中,发现当事人交易自首和立功情节的应当怎么处理呢下面就由为大家介绍自首和立功的处理方法,希望能对大家提供帮助。




  一、自首和立功的处理方法


  对于具有自首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自动投案的动机、阶段、客观环境,交代犯罪事实的完整性、稳定性以及悔罪表现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对于具有立功情节的犯罪分子,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结合立功表现所起作用的大小、所破获案件的罪行轻重、所抓获犯罪嫌疑人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以及立功的时机等具体情节,依法决定是否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以及从轻、减轻处罚的幅度。


  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是指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可能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案件已经判决的,以实际判处的刑罚为准。但是,根据犯罪行为的事实、情节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因被判刑人有法定情节经依法从轻、减轻处罚后判处有期徒刑的,应当认定为重大立功。


  二、自首和立功的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自首是指犯罪后自动投案,向公安、司法机关或其他有关机关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行为。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立功表现是指我国刑事法律术语。指犯罪分子确有悔改之意而受到政府奖励的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63条和第71条规定,立功表现是犯罪分子自首后得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一个法定条件,亦是服刑罪犯获得减刑的法定条件之一。


  三、自首和立功的行为表现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以上就是为大家分享的有关;自首和立功的处理方法;的法律内容,为了维护当事人的诉讼利益,以及更为高效的审理案件,我国法律规定了自首和立功的行为方式以及量刑标准。如果大家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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