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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 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多久,提起公诉的步骤是怎样的

2022年6月22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胜诉高,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公诉案件中被害人地位评析

  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明确赋予了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并且“从保障人权和健全法制的高度,对被害人的诉讼地位、诉讼权利,以及合法权益的保护都有新的规定。”应当说,该法对被害人诉讼权利的规定是比较符合我国的国情的,但从应然的角度来看,这些规定仍没有真正体现被害人的当事人地位,难以全面地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本文拟对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与被害人控诉犯罪的权利、被害人的诉讼权利与被告人诉讼权利两个方面进行比较,藉此对公诉案件中被害人的法律地位进行剖析和评价。


  一、保护国家利益和保护被害人利益应当兼顾,国家追诉犯罪的权力与被害人控诉犯罪的权利应当互相制约


  对刑事诉讼的历史作一回顾,不难发现被害人地位的历史变化轨迹,它经历了一个由高到低再逐渐提高的辩证否定过程。原始社会是人类社会的最初历史形态。那时,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只被单纯地认为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侵犯,允许被害人及其亲属通过血亲复仇的方式依照习惯惩罚侵害人,此时被害人实际处于惩罚执行者的地位。在国家和法律产生之初的奴隶社会初期,其惩罚执行者的地位转而成为刑罚执行者的地位。奴隶社会发达时期,随着阶级的分化和对立,国家职能逐渐加强,国家审判逐渐产生,刑事诉讼在此时基本上实行控告式诉讼,奉行“无告诉即无审判”、“没有告诉人就没有法官”的原则,被害人处于原告地位,国家只是被动追究犯罪。至封建社会,阶段斗争日益复杂和尖锐,统治阶级开始认识到犯罪不仅是对被害人利益的侵害,更是对国家利益的危害,而原始控告式诉讼已不适应统治阶级统治的需要了,于是纠问式诉讼应运而生。对犯罪尤其是侵害国家利益的犯罪是否起诉,已经不完全取决于被害人的意志,国家开始主动追究犯罪,但这并非完全排除被害人作为犯罪起诉者的诉讼地位,大多数侵害公民人身和财产权的犯罪依然由被害人起诉。简言之,在奴隶社会发达时期和封建社会,被害人仍然享有较大的诉讼权利,处于犯罪起诉者的地位。


  从十五世纪六十年代开始,犯罪逐渐被认为是对代表统治阶级利益或广大人民利益的国家的侵害。国家利益是最重要的,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是第二位的,各国先后建立起国家公诉制度和专门的公诉人制度。被害人丧失了对严重犯罪的起诉权,他不再是诉讼的直接当事人,而仅仅被当作一个诉讼客体,一个用来对罪犯定罪的证据,一个对付犯罪的工具。在诉讼中,被害人的利益完全被忽视,而且在国家追诉犯罪的过程中,被害人还不得不再受到伤害。这种情况一直沿续到了本世纪中叶。本世纪五十年代以来,社会各界逐渐认识到了被害人在诉讼中所遭到的不公平待遇,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再度受到重视,人权运动的发展也要求在诉讼中不能只强调对罪犯的人权保障,也要充分肯定和保护被害人的人权。于是被害人的地位又开始回升。


  可见,被害人地位的变化是对犯罪现象认识深化的体现,也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反映和人权保障运动的结果。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把被害人由诉讼参与人的角色上升到当事人的地位,一改原来与证人相类似的地位,正是顺应了这一科学认识的结果。


  近现代刑事诉讼结构设计的一个指导思想是把犯罪追究与惩罚功能收归国家,认定被害人利益为国家所代表与保护。“在以罪犯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中,


  国家利益取代了被害人利益……,被害人被排除出局而成为旁观者。“因此,被害人的诉讼权利被剥夺了,丧失了当事人的诉讼地位。我国原刑事诉讼法也是基于这种指导思想,规定了被害人类似于证人的诉讼地位,忽视了其应有的独立诉讼地位。应当肯定,公诉人与被害人行使控诉权惩罚犯罪,其诉讼方向基本上是一致的,但公诉人在刑事诉讼中具有双重职能,不仅履行追诉犯罪的职责,还要以法律监督者的身份行使其对刑事诉讼的监督职权。这就决定了公诉人不可能完全代表被害人,两者指控犯罪的出发点是不同的,公诉人从宏观的国家利益出发追诉犯罪,被害人则从具体的微观的个人利益出发控诉犯罪。虽然两者的基本方向是一致的,但国家利益并不能全部包容个人利益。当公诉人不能完全维护被害人利益时,应当在法律上允许被害人为维护自己的利益而付出努力。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已经认识到了被害人的个人利益,扩大了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并明确规定了其当事人的地位,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进步,但该法是否把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都赋予了被害人被害人能否用该法规定的诉讼权利充分表达自己的意志,完全维护自己的利益笔者将围绕上述问题对被害人的起诉权作一讨论。


  被害人的起诉权是确立其当事人地位的首要标志,世界上很多国家和地区都赋予了被害人以控诉犯罪的权利,如法国刑事诉讼中,被害人可以不受检察官的帮助甚至在与检察官意见相反的情况下发动刑事追诉;我国台湾的刑事立法规定,


  所有刑事案件不论其犯罪性质与罪刑的轻重,检察官都可以提起公诉,自诉人都可以提起自诉,“犯罪的被害人得提起诉讼”,等等。


  既然犯罪既是对国家利益的侵犯,又是对被害人个人利益的损害,那么国家对罪犯就享有追诉权,此谓“公诉权”,同时被害人也应有权对罪犯进行控诉,此谓“私诉权”。因为诉权是任何公民都享有的一项权利,任何公民当他受到犯罪侵害时,就有权决定是否提起诉讼以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这样对同一犯罪就产生了两种诉讼:“公诉”和“私诉”。显然两者不能并行,否则就可能产生两个互相矛盾的判断,那么孰轻孰重,孰先孰后毫无疑问,国家利益重于个人利益,公权高于私权,“公诉”先于“私诉”,但不能忽视“私诉”。“公诉”和“私诉”应当互相制约:一方面,“公诉权”制约“私诉权”,在公诉人提起公诉且能代表被害人意志时,“私诉权”应该通过或借助“公诉权”来实现。另一方面,“私诉权”也应制约“公诉权”,当公诉人不立案或作出不起诉决定时,被害人应该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或者当被害人认为公诉不能完全代表其意志时,应当允许其向人民法院补充起诉。现行刑事诉讼法对“公诉权”制约“私诉权”给予了高度重视,而对“私诉权”制约“公诉权”则重视不够。






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多久,提起公诉的步骤是怎样的

  一、提起公诉的步骤是什么

  1、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

  犯罪事实是对犯罪嫌疑人正确定罪和处刑的基础,只有查清犯罪事实,才能正确定罪量刑。因此,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必须首先查清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


  2、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依照法律规定,犯罪嫌疑人实施了某种犯罪,并非一定要负刑事责任。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有些犯罪行为法定为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因此,决定对犯罪嫌疑人提起公诉,还必须排除法定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就成为对其提起公诉的又一必要条件。




  3、证据确实、充分。

  证据是认定犯罪事实的客观依据。因此,人民检察院指控犯罪嫌疑人实施的犯罪行为,必须要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据确实,是对证据质的要求,是指用以证明犯罪事实的每一证据必须是客观真实存在的事实,同时又是与犯罪事实有内在的联系,能够证明案件的事实真相。


  证据充分,是对证据量的要求,只要一定数量的证据足够证明犯罪事实,就达到了证据充分性的要求。证据确实与充分是相互联系、不可分割的两个方面,证据确实必须以证据充分为条件,如果证据不充分,证据确实也无法达到;反之,如果证据不确实,而证据再充分,也不能证明案件真实。因此,证据确实、充分是提起公诉的一个必要条件。


  二、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是多久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起诉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查起诉期限。


  通常情况下公诉案件都是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的,在侦查结束后按照规定的程序向检察院移送起诉。此时,检察院一般是在一个月内作出是否起诉的决定。


  以上就是整理的关于公诉案件的审查期限以及提起公诉的步骤的相关内容,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和提起公诉工作,是体现同公安机关、人民法院实行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以保证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的刑事诉讼原则的一个重要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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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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