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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2022年8月6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一、最高法院司法鉴定规定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司法鉴定规定是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定,该规定对司法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从业人员作等内容出了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暂行规》


第一条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等法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鉴定,是指在诉讼过程中,为查明案件事实,人民法院依据职权,或者应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的申请,指派或委托具有专门知识人,对专门性问题进行检验、鉴别和评定的活动。


第三条司法鉴定应当遵循下列原则:


合法、独立、公开;


客观、科学、准确;


文明、公正、高效。


第四条凡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案件,应当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鉴定,或者由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统一对外委托鉴定。


第五条最高人民法院指导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上级人民法院指导下级人民法院的司法鉴定工作。


二、最高院对司法鉴定管理的规定


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和司法部联合出台《关于建立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的意见》,要求各级人民法院和各级司法行政机关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进一步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充分发挥司法鉴定作用,提高司法鉴定质量。


《意见》要求,司法行政机关要严格履行登记管理职能,切实加强对法医类、物证类、声像资料、环境损害司法鉴定等鉴定事项的管理,严格把握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准入标准,加强对鉴定能力和质量的管理,规范鉴定行为,强化执业监管,推动司法鉴定工作依法有序进行。人民法院要规范鉴定委托,完善鉴定材料的移交程序,规范技术性证据审查工作,规范庭审质证程序,指导和保障鉴定人出庭作证,加强审查判断鉴定意见的能力,确保司法公正。人民法院和司法行政机关要建立常态化的沟通协调机制和信息交流机制,协调解决司法鉴定委托与受理、鉴定人出庭作证等实践中的突出问题,不断健全完善相关制度。


三、司法鉴定的意义


从司法鉴定具有的基本属性看,它在司法证明活动中具有特殊功能,一是直接证明案件事实。二是作为证据调查方法能够识别其他证据的真伪程度和证明效力。三是作为证据平台,能够把相关证据联系在一起形成证据链。正是因为司法鉴定具有特殊的功能,才能在证据体系中占据核心地位,在人民法院准确认定案件事实中发挥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司法鉴定执业活动具有主观与客观、人证与物证、技术与经验、证真与证伪相统一的特点。相比其他证据而言,其客观化程度最高,因而在司法证明中具有较高的证明力。


从刑事诉讼活动看,侦查机关主要任务是查明案件事实,公诉机关主要任务是核实案件事实,审判机关主要任务是认定案件事实,而司法鉴定的作用是证明案件事实。


通过最高法的相关规定,我们知道本身在人民法院内部设立的就有司法鉴定机构的,没有设司法鉴定机构的情况下,案件当中的相关人员也应该通过人民法院委托司法鉴定,不是说司法鉴定就不能以个人的名义提出申请,而是直接通过司法部门进行司法鉴定的话,司法鉴定的结论是具有保障的。






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在人们受伤后,特别是在遭受工伤后,用人单位或伤害主题需要对受伤人员进行金额补偿,补偿的金额往往会根据伤情鉴定的结果来支付。那么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呢根据我国现有的鉴定标准,伤情鉴定的参照依据是2014年实施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一、伤情鉴定的参照标准是什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 于发布<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的公告》为进一步加强人身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化、规范化工作,现将《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发布,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人体重伤鉴定标准》、《人体轻伤鉴定标准》发[1990]6号)和《人体轻微伤的鉴定》同时废止。


遵循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以致伤因素对人体直接造成的原发性损伤及由损伤引起的并发症或者后遗症为依据,全面分析,综合鉴定。


对于以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当时伤情为主,损伤的后果为辅,综合鉴定。对于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作为鉴定依据的,鉴定时应以损伤的后果为主,损伤当时伤情为辅,综合鉴定。


以原发性损伤为主要鉴定依据的,伤后即可进行鉴定;以损伤所致的并发症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以容貌损害或者组织器官功能障碍为主要鉴定依据的,在损伤90日后进行鉴定;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根据原发性损伤及其并发症出具鉴定意见,但须对有可能出现的后遗症加以说明,必要时应进行复检并予以补充鉴定。


疑难、复杂的损伤,在临床治疗终结或者伤情稳定后进行鉴定。损伤为主要作用的,既往伤/病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进行鉴定。损伤与既往伤/病共同作用的,即二者作用相当的,应依据本标准相应条款适度降低损伤程度等级,即等级为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的,可视具体情况鉴定为轻伤一级或者轻伤二级,等级为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的,均鉴定为轻微伤。既往伤/病为主要作用的,即损伤为次要或者轻微作用的,不宜进行损伤程度鉴定,只说明因果关系。


需要我们注意的是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只是我们在鉴定伤情时的依据标准,并不能作为最后的结果,对于复杂及难以用标准评定的伤情还需要我们申请伤情的司法鉴定,司法鉴定会依靠先进的科技手段对伤情进行判定,以达到最准确且无争议的鉴定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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