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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责任?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2022年7月7日  娄底刑事律师   http://www.cfsxsls.com/

 贺春林,娄底刑事律师,现执业于湖南宇能律师事务所,法律功底扎实,执业经验丰富,秉承着“专心、专注、专业”的理念,承办每一项法律事务、每一个案件。所办理的案件,获得当事人的高度肯定。在工作中一直坚持恪守诚信、维护正义的信念,全心全意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责任?



一、申请笔迹鉴定是谁的


应该是原告承担笔迹鉴定的。从法律理论上进行分析,该欠条只有与笔迹鉴定相互印证,才能证明原告主张的案件事实存在。此外,原告认为欠条是被告出具的,而被告则认为该欠条不是被告出具的,我们对照待证事实分类说对当事人之间的这一争执进行分析,本案原告积极主张被告欠款事实的成立,该主张的事实属积极意义上的案件事实,被告则积极主张欠款事实不成立,该主张的事实属消极意义上的案件事实。因此,原告应积极履行诉讼行为,提出鉴定申请。


二、从举证谈应由谁申请鉴定


举证又称证明,它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进行证明的。在相当长的历史时期内,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都是从提供证据的角度来理解和把握举证概念的。随着两大法系学者就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深入研究,最终将举证的“双重含义说”奉为横跨两大法系证明领域内的通说。在我国民事审判实践中也适时地引入了现代证明理论,举证具体包含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和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两层含义:行为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提供证据的;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指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由依法负有证明的人承担不利后果的。从行为和结果双重含义上来界定举证的内涵,在举证分配上更合理、更科学,对于提高民事审判效率、推进民事审判方式改革具有十分重要意义。


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又叫主观上的证明、形式上的举证,主要特点有:1、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在外在形式上受当事人主张所牵引,因此它是诉讼过程中无条件出现的一种举证;2、行为意义上的举证随一方当事人举证程度的变化而可以数次反复,因此它是一种动态的举证;3、行为意义上的举证因一方当事人提供证据证明力的强弱而在当事人之间移位,因此它是一种可以在当事人之间互相转移的举证。结果意义上的举证又叫客观上的证明、实质上的举证,主要特点有:1、结果意义上的举证不受当事人主张所牵引,它是由法律预选设定的,是一种不能转移的举证;2、是一种隐形存在的举证,只有当案件中的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才显现出来;3、结果意义上的举证是一种附条件的证明,只有当待证事实真伪不明时才能要求负有举证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因此,“谁主张,谁举证”是对行为意义上举证最典型的概括。


在公民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也是可以通过诉讼的方式来解决的,在提出诉讼时也是要向法院提交起诉状以及诉讼的案件,如果证据中有涉及笔迹等专业方面的情况后,也是可以通过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一般情况下司法鉴定的举证以及申请方是会有诉讼的原告进行的。






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



在诉讼时,我们一定会遇到一些专业性问题,那当我们遇到这些这些专业问题时,我们委托法定鉴定单位,单位人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依照法定程序作出鉴别和判断的一种活动就是司法鉴定了,那么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是什么接下来就让我们对此进行了解一下。证据司法鉴定的原则在五个方面有体现,主要是鉴定内容合不合法。


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一、司法鉴定合法性原则,是指司法鉴定活动必须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它是评断鉴定过程与结果是否合法和鉴定结论是否具备证据效力的前提。这一原则在立法和鉴定过程中主要体现为:鉴定主体合法;鉴定材料合法;鉴定程序合法;鉴定步骤、方法、标准合法;鉴定结果合法五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必须是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经过省级以上司法机关审批,取得司法鉴定实施权的法定鉴定机构,或按规定程序委托的特定鉴定机构。司法鉴定人必须是具备规定的条件,获得司法鉴定人职业资格的执业许可证的自然人。  


2、司法鉴定材料主要是指鉴定对象及其作为被比较的样本。鉴定对象必须是法律规定的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法律未作规定的专门性问题不能作为司法鉴定对象。如我国现阶段对司法心理测定、气味鉴别等尚未作为法定鉴定对象,其鉴定结论不能作为证据。而且鉴定材料的来源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要求。  


3、鉴定程序合法性,包括司法鉴定的提请、决定与委托、受理、实施、补充鉴定、重新鉴定、专家共同鉴定等各个环节上必须符合诉讼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  


4、鉴定的步骤、方法应当是经过法律确认的、有效的,鉴定标准要符合国家法定标准或部门标准。  


5、鉴定结果的合法性,主要表现为司法鉴定文书的合法性。鉴定文书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文书格式和必备的各项内容,鉴定结论必须符合证据要求和法律规范。  


二、司法鉴定独立性原则。  


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是由于科学技术自身的特殊性和鉴定结论的证据要求所决定的。从本质上讲,司法鉴定活动是鉴定人提供证据材料的活动,这种活动必须独立进行,才能有利于鉴定结论的客观性、科学性、真实性、公正性。鉴定活动的独立性是鉴定结论客观性和公证性的保证。


1、司法鉴定机构要相对独立,社会鉴定机构必须是独立的法人组织,侦查机关内设的鉴定机构应当与侦查业务部门分离;鉴定人的活动,包括鉴定方案的制订、鉴定的实施、鉴定结论的出具、鉴定人出庭质证等必须独立进行,司法机关和鉴定机构负责人不得暗示或干预;  


2、 鉴定人必须在鉴定机构执业,鉴定机构对鉴定实施日常管理,对鉴定人的活动应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但不能干预鉴定结论,不能要求或暗示鉴定人出具某种结论。 鉴定活动不受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的非法干扰,诉讼当事人干扰鉴定活动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 


3、司法鉴定机构之间是平等的、独立的,相互间无隶属关系,鉴定结论不受相互制约和影响,无服从与被服从关系;   


4、 实行鉴定人负责制,鉴定人的活动应对鉴定结论承担法律,必须在鉴定书上签名或盖章。多人参加鉴定,对鉴定结论意见不一致的,应当在鉴定书上分别注明不同意见的人数及其理由。鉴定过程中,任何机关、团体、社会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鉴定人的活动。 鉴定结论实行鉴定人负责制不能以少数服从多数办法强行统一。  


5、司法鉴定活动坚持独立性原则与依法接受法律监督两者并不矛盾,而是相互制约、相互促进,其共同目的在于确保鉴定活动及其结果的客观性、公正性。 我国许多司法鉴定法规、规章中,都有司法鉴定机构和司法鉴定人从事司法鉴定活动应当接受国家、社会、诉讼当事人、鉴定委托机关监督的规定。  


司法鉴定监督贯穿于鉴定活动的全过程,体现在各个方面。如对鉴定程序合法性的监督,对鉴定标准、鉴定文书规范性的监督,对鉴定人进行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监督等。    


司法鉴定的客观性是鉴定活动的生命。其根本要求,就是鉴定结论的真实性和全面性。如果鉴定结论是虚假的,鉴定活动就无客观性可言。如果鉴定结论具有片面性,说明鉴定活动客观性差。鉴定活动的客观性,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  


1、司法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必须秉公办案,不徇私情。不受案情、人情、私利、内外干扰等因素的影响偏离科学鉴定的轨道,这是做到客观鉴定的前提,也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思想保证。  


2、司法鉴定必须遵守法定程序,自觉接受法律监督,这是坚持鉴定活动客观性的法律保证。违法鉴定,很难达到客观要求。   3、司法鉴定必须坚持科学方法和科学标准。鉴定材料的提取、收集、保存、复制等要符合科学要求;鉴定材料的数量、质量要符合规定的鉴定条件;鉴定的步骤要符合科学原则;鉴定的手段、方法要具备科学性、有效性、先进性;鉴定结论要符合科学标准;鉴定原理必须获得科学与法律的确认。鉴定结论不符合科学标准,就是没有科学性,就是最大的不客观、不真实。鉴定结论没有科学性,就是没有客观性;  


4、鉴定结论科学依据不充分,表明其客观性不强。对于不符合科学标准的鉴定结论,尽管与案件事实本身没有差错,鉴定行为也是不客观的表现。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是司法鉴定结论和司法鉴定活动的服务对象—诉讼活动所追求的目的之一。 司法鉴定公正性原则,体现在程序公正、实体公正和鉴定主体公正三个方面。  


1、程序公正,就是鉴定提请、鉴定决定与委托、鉴定受理、鉴定实施、补充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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